(二○○九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大政方针、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等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及时跟踪国内外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进展情况,总结、探讨其发展趋势,以确定中心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开展、检查已进行的工作,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汇报。
(二)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学术刊物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评估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和不足,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此项评估,指导今后的工作。
(三)审批中心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四)评估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明其成绩和不足,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对成果进行评价。
(五)对中心的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后及时总结。
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责,学术委员会必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应为省内外该领域内有高深造诣的专家,必须为正高级职称。人数暂定为9人,其中本校专家为5-6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全体委员推选,中心正副主任不得担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聘请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临时出现的需及时决定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决策可采取协商的办法,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