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十一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本中心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中心科研工作正常、顺利地进行,本着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不断提高整体科研水平的宗旨,根据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国家、部委、省级厅局等下达的科研任务所拨的研究经费。
2、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
3、其他渠道争取到的课题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调研费;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打字复印费;著作、研究报告、论文的印 刷费和版面费;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科研成果评审或鉴定费;必需的劳务酬金等。
2、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及维修保养费。
3、协作费:指与承担本中心课题项目研究有关的外单位开展协作活动的经费。
4、管理费。
三、拨款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财务处为本中心单立的科研经费帐户。
2、项目负责人同中心签定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心据此分期拨款。
3、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四、使用和审批
1、课题组成员使用经费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外出超过一年时间以上者,经费由中心掌握并负责审批使用。
2、论文、著作的审稿费、版面费、印刷费以及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凭发票和会议通知报销。
3、特殊情况的非正式票据的报销,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4、课题经费一次使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5、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1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万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购置的仪器设备、资料属中心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入库,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项目完成后交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
6、课题结题,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报批后,课题组可以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奖励费,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研究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消的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余下经费转入中心科研基金,用于中心的科研活动或前期研究。
五、管理与监督
1、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格管理和核算,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执法监察。
2、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中心和财务部门编制决算报表,经中心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