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十一月修订)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智力资源。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范围:
本中心的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及重要的调查、咨询报告等。
二、科研成果评价:
1、科研成果评价是指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判别,评价方法包括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两种。
2、申请会议鉴定的成果,所在课题组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附项目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报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3、申请函审的成果,课题组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在20天之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鉴定委员会(含通讯评审组)一般由5-9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5名),课题组可提出专家建议名单,供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组织鉴定部门参考。
三、科研成果登记:
1、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后,填写《科研成果报告表》等有关表格,连同鉴定证书和有关资料报中心,并报送校科研处存档备案。
2、中心每年年底对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编辑中心年度科研成果公报,并报送校科研处和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四、科研成果奖励:
1、申报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中心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有关部门请奖。
2、中心对科研成果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实行二次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定。
五、科研成果所有、使用和保护:
1、凡利用本中心的资料、经费、设备或其他条件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不含课题和项目经费)、设备等完成的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中心,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研究者。
2、未经中心同意,中心内人员不得使用和转让中心的科研成果。中心保护完成科研成果个人的合法权益。完成者享有如下权利: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说明自己是科研成果完成者(署名权和发表权),并以此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及申报奖励的依据;按照学校和中心规定获取劳务报酬和奖金,收益提成及科研工作量核算等。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