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研究中心科研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内研究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人员构成,并以专职人员为主体,实行与研究课题挂钩的聘任制。凡承担省、部级及省教育厅课题以上(含省部级、省教育厅)机构资助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愿意进入本中心从事研究,由中心主任提名,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者,中心主任可根据不同情况,聘任其为本中心的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中心采取人员流动制:无论专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都必须带着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进入本中心,课题完成后聘任即自动取消;若课题不能按期完成,除有特殊理由,并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外,从事该课题研究人员的聘任即取消。
第四条 本中心设立三个研究室,每一研究室设主任一名,研究室主任由中心主任任命,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每个研究室的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的聘任,由研究室主任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重点课题组长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由中心主任任命。
第六条 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出国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不得接受外单位每年三个月以上的兼职(受中心派遣者除外)。凡事假、病假超过六个月或长期出国者(一年或按学校规定为长期出国者),聘任合同即取消。
第七条 校内外专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时间不少于5个月,兼职研究人员不少于1个月。专职研究人员中的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在2-3年内须保证十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须保证6个月驻所研究。
第八条 中心正副主任、各研究室主任、课题组组长,均由研究人员担任,不脱产。
第九条 中心办公室、资料室工作人员各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包括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联系工作。资料室工作人员负责本中心图书资料的具体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中心全体成员的考核及奖惩,均严格按照考核与奖励条例及有关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