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4〕25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4月10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审批流程,明确职责,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因私出国(境)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在职非党员教职工和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除公派(含国家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到国(境)外进修学习、考察、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等,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以及其它私人事务出国(境)的,均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逐级审批,严格落实责任。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在出国(境)1个月前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经二级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申请人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教职工出国(境)审核”版块,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各相关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相应审批流程。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审批教职工出国(境)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综合表现,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被限制出国(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限申请一次有效签证(签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签注)。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再次出国(境)前须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审批流程完成之后,需要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按照考勤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主动接受行前教育,具体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二级学院党委(或所在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主动加强与所在二级单位的联系。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及时了解教职工在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入境)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执单》,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中隐瞒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编造、提供虚假证明等获取出国(境)证件;在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利用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之便,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办理个人事务,一经发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保密等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自私自出国(境)或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经催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得在学校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否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共党员以及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出国境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的事项,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