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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03 10:03  

安工大〔2024119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校内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术成果、科研项

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

2. 校内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

科研经费最低标准

 

 

 

安徽工业大学

20241122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等教育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任,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高尚的师德师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导师是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导师岗位权责、健全导师岗位选聘制度、完善导师岗位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导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通过建立奖优惩劣的管理机制,引导和激励导师潜心育人,成为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四条 学校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相应的导师岗位,包括在编人员担任的校内博士研究生导师(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和非在编人员担任的兼职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和专业学位行业导师等,实行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开审核认定。

第五条 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导师岗位责权

第六条 导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准,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熟悉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七条 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融入到研究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的各环节,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导师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参加研究生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地选拔优秀研究生。

第九条 导师应认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与教学改革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应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改革课程考核方法。

第十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严格督促其认真完成培养计划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应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导师应及时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学院安排和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并及时与校外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沟通,保证实践质量。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学院应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第十三条 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尤其要对学位论文中意识形态方面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学院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导师应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并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导师应在科研道德、学术诚信方面以身作则,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注重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要求加强实验室管理,对研究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增强研究生实验安全意识,确保研究生熟悉实验操作规程。导师应对实验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给研究生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保障研究生开展实验活动的安全,杜绝实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等工作,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七条 导师应真心关爱研究生,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教学、科研等以外与人才培养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导师应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导师应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

第二十条  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组织发展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同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为研究生提供培养资助经费以及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岗位津贴。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严格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截至申请当年91日,申请人的年龄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不少于标准学制年限;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三)在本学科或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达到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对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学校对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1

(四)一般应有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曾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

(五)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能够提供博士生研究所需的各种科研条件,包括组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等。

(六)承担科研项目,有可用于培养博士生所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申请任职资格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截至申请当年91日,申请人的年龄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不少于标准学制年限。

(三)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达到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对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报的基本要求。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1

(四)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五)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

(六)承担科研项目,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七)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除应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合作。

第二十三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兼职研究生导师按相应学科(专业类别)的校内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年龄条件除外)和遴选程序进行。

(二)具有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资格者,如本人有意愿和精力在我校指导研究生,学校可直接评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可单独指导研究生,须与我校导师联合招收相应学位类别的研究生,以利于研究生培养管理。

(四)在我校兼任研究生导师的人员,须履行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在兼任期间,所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取得的成果,原则上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安徽工业大学。

第二十四条 校外合作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仅限于已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的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导师担任。

(二)申请人应在所在单位获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获得所在单位推荐担任我校校外合作导师。

(三)校外合作导师可根据合作协议与我校导师共同招收相应学位类别、层次的研究生。

(四)校外合作导师须履行我校导师的各项职责,除合作协议规定内容外,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应符合我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应与我校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技术前沿状况,在本领域有较好的研究成果,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的能力。

(三)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不可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四)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培养单位与行业导师协商解决。

(五)博士生的行业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六)硕士生的行业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较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第四章 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新增导师遴选程序

(一)学校定期启动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不低于学校规定、适合本学科特色和学术水平的遴选标准及遴选方案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申请人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类别的简况表,并根据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党委对导师遴选进行政治和师德师风把关。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导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超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导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近三年内学校新引进的人才,学术成果可用原单位成果替代,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可用校科研启动费替代,且科研项目不要求;若在原单位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给予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认定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一)博士学位授权点引进的领军人才;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的受聘于我校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已是博士生导师的校外知名专家。

第二十九条 导师申请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审核程序

(一)因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学科专业进行调整,或因导师个人人事关系调动、科研领域转变、原有专业属挂靠情况等原因,导师可提出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公布后生效,原专业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时自动取消。

(三)转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公布后生效,原专业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时自动取消。

第三十条 导师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审核程序

(一)为推动学术研究的融合创新、促进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

申请人在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专业有紧密联系或有很强的交叉融合意义,且社会对申请人所在专业和所跨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有迫切需求;

申请人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

申请人在拟跨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达到相应专业新增导师的遴选要求。

(二)跨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审批原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公布。

(三)跨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审批原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后公布。

(四)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导师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专业。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原则

(一)根据建立导师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的原则,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将导师师德师风、学术活跃度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评价要素。

(二)按照学校两级管理工作思路,学校确定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基本要求,各培养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制订具体方案并实施。各培养单位应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导师招生年龄基本条件

申请招生的导师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应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根据国家和学校退休与延聘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导师招生年龄要求如下:

(一)截至申请当年91日,申请人的年龄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不少于标准学制年限;

(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导师、兼职研究生导师和行业导师年龄不限,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导师的自身条件和主观意愿自行协商决定;

(三)国家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新增学位点简况表中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核验周期内可招生。

第三十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基本条件

(一)按照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审议程序,取得我校导师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

(二)有明确研究方向,在规定年限内已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校内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附件2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导师,按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招生资格、撤销任职资格等处理:

1.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

2.所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问题或论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具体认定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3.履行导师职责不到位,包括不按规定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因身体状况、长期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实际指导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根据学校对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安排,各培养单位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等要求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标准及方案。

审核标准应根据分类评聘原则,结合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别导师的研究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培养质量、指导学生总量等方面做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审核方案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各培养单位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经审核通过的获招生资格导师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未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导师,不可以招收研究生新生。

第三十五条 导师的招生专业应与其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改变、需要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的导师,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

第三十六条 导师若需跨专业招生,须向拟跨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招生资格申请,经审核通过且获得原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跨专业招生。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对违反规定与程序、不按基本条件等要求开展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培养单位,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导学关系

(一)各培养单位应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

(二)导师与研究生应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互相尊重、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合作共赢的师生关系。当师生发生矛盾时,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利益的原则及时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三)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因工作调动、身心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应由培养单位与导师和学生协商,将所指导学生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四)研究生或导师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更换导师的申请。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明确更换理由,经研究生、原导师、拟任导师同意,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进行更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导师团队

(一)鼓励各培养单位推行导师组制的研究生指导方式。导师组中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为主导师,其他导师组成员可由不同学科背景、研究专长的导师担任,以此促进论文质量的提高和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二)无独立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新任导师,鼓励首次招生时与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的资深导师组建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三)鼓励主导师选择青年教师进入导师组参与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积累研究生培养经验。

(四)专业学位导师应与行业导师组建导师组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五)导师组的组建应由主导师提出,经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条 导师任期制管理

(一)除我校校内导师外,兼职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均实行任期制管理。聘任起始时间按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执行。若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到期,则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二)校内导师若已调离学校,不再担任我校导师。对于确因学科需要,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应由本人申请转任兼职研究生导师,经所在培养单位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若兼职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学校可以解除和导师的聘任关系。

第四十一条 导师考评

(一)导师应投入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履行好导师职责。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各培养单位应结合研究生的实际培养质量对导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书育人方面成果显著的导师,培养单位应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选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三)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未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相关学术成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学术失范问题的导师,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及至行政处分等处理。导师如对认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调查处理结果送达后7日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复议。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导师任职资格与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实施“三公开”。各培养单位应公开新增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和程序,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涉密材料必须脱密),公开最终的导师任职资格及招生资格认定名单。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任职资格及招生资格认定的讨论和投票工作。对其他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招生资格认定的讨论和投票工作,仍正常行使委员权利。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院有权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新增导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所有教师可对新增导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过程进行监督,个人和集体对相关工作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名提出异议申请,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具名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申请,研究生院经调查核实后将相关问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11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校内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标一

学术成果要求

科研项目要求

科研经费要求

达到下列5个条件之一

达到下列6个条件之一

由本人支配的学校财务账户中的科研经费存量总额理工类在40万元以上,非理工类在20万元以上。

论文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SCI中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

1.主持一类项目1项;

2.主持二类项目2项;

3.主持二类项目1项及三类项目2项;

4.主持三类项目5项;

5.主持省级及以上人才或科研团队项目(省级财政到账经费不低于40万元);

 

6.主持项目累计科研经费达1000万元。

奖项

2.理工科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6位,二等奖排名前4位);

3.理工科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1位);

4.非理工科获得国家级奖(排名前5位);

5.非理工科获得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标二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或以NatureScience打头的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获得国家级奖(排名前3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第1位)。

3.主持50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不包括课题参与)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

备注

1.申请人按标一申报要求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三项均达标。

2.申请人按标二申报要求达标一项。

3.“标一标二均以近5年成果为准。

4.科研项目分类以学校最新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标一

学术成果要求

科研项目要求

科研经费要求

达到下列5个条件之一

达到下列7个条件之一

由本人支配的学校财务账户中的科研经费存量总额理工类在50万元以上,非理工类在20万元以上。

论文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SCI中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1.主持一类项目1项;

2.主持二类项目2项;

 

3.主持到账经费500万元及以上重大产学研项目1项;

4.主持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重点产学研项目1项;

5.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或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到账经费不低于50万元);

6.主持省级及以上人才或科研团队项目1项(省级财政到账经费不低于40万元);

7.累计科研经费达1000万元。

 

奖项

2.理工科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6位,二等奖排名前4位);

3.理工科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1位);

4.非理工科获得国家级奖(排名前5位);

5.非理工科获得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标二

1.获得国家级奖(排名前3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第1位)。

2.主持50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不包括课题参与)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

备注

1.申请人按标一申报要求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三项均达标。

2.申请人按标二申报要求达标一项。

3.“标一标二均以近5年成果为准。

4.重大产学研项目:不含设备费到账经费500万元及以上;重点产学研项目:不含设备费到账经费理工类80万元及以上,非理工类类40万元及以上。

 

5.科研项目分类以学校最新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三、学术学位硕士生研究生导师

标一

学术成果要求

科研项目要求

科研经费要求

达到下列6个条件之一:

主持四类项目1项。

由本人支配的学校财务账户中的科研经费存量总额理工类在4万元以上,非理工类在1万元以上。

论文等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SCI中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或译著1部(署名前2名或独立撰写5万字数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有主持并有结项证书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1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正式颁布的标准1项。

奖项

5.获得国家级奖(排名前8位);

6.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标二

1.理工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SCI期刊大类分区1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非理工类:在SCI/EI/SSCI/CSSCI中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2.主持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3.获得国家级奖(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1位)。

备注

1.申请人按“标一”申报要求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三项均达标。

2.申请人按“标二”申报要求达标一项。“标一”、“标二”均以近3年成果为准。

3.科研项目分类以科研处相关规定为准。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标一

同学术学位硕导任职资格的学术、科研成果指标

(若有撰写案例入选相应专业指导委员会(国家级)案例库或获得优秀案例奖1个可对应1篇论文)

标二

在具有与申请专业相关的行业证书或相关资历证明的情况下,符合下列3个条件之一:

 

1.出版过1部及以上应用性著作或教材或译著(前3名或独立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2.承担过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前3名)课题。

3.主持厅级以上课题或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备注

1.申请人按“标一”申报适用于所有专业类别;申请人按“标二”申报仅适用于非理工科专业类别。“标一”、“标二”均以近3年成果为准。

2.科研项目分类以科研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2

校内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标一

学术成果要求

科研项目要求

科研经费要求

同任职资格“标一”内容

主持二类项目1项(横向要求经费到账)

由本人支配的学校财务账户中的科研经费存量总额理工类在40万元以上,非理工类在20万元以上。

标二

同任职资格“标二”内容

备注

同任职资格“备注”内容

 

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相关指标。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

同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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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研究中心